1、环境因素中未识别危险废物。
2、主要环境因素识别不准确。主要原因是对主要环境因素的评价标准没有充分理解和把握,通过日常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控制但具有重要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没有纳入主要环境因素。电气车间没有将变压器油中的CFBS确定为主要环境因素,也没有提供CFBS回收和处置的证据。
3、工作范围内环境因素识别不足。例如,工程和电机部门在设备选择中对环境因素的识别(重视)不足,在检查和维护风险评估中缺乏对环境因素识别和处置;未识别相关方在检查和维护施工中造成的危害和环境因素。技术部门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识别环境因素,大型环境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也没有安全和环境评估。
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认定不充分、不准确,实用性和针对性不强。例如,一些与自己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国际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被列在法律法规清单中,而综合管理部门尚未确定在绿化过程中使用农药的相关法律法规。排放烟囱的单位未识别、审查和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这主要体现在应急预案中缺乏事故状态下环境问题现场处理的具体措施,事故救援和处理中缺乏对环境问题的充分识别,预案措施不完善,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需要进一步加强。
例如,当炼油厂车间的氨油分离器运行时,废油被切割到水井中;相关方将仪表车间装修现场的油漆刷放在水中未经处理;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的废液直接排放,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控制。
例如,某厂烯烃车间加强维护制度、强化维护环保意识、防止水漫地面、组织人员清理化学废物沟等措施,但未提供相应的整改记录;工厂安全环保部门未提供主要环境因素的工厂级运行控制检查记录。
QHSE目标指标中针对环境问题制定的目标指标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一些重要的环境管理指标未得到考虑。